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

廚藝非機密 大廚開店免賠原餐廳

廚藝非機密 大廚開店免賠原餐廳



離職後遭控違反競業禁止條款,是勞工最不喜歡碰到的狀況,但最近類似官司卻不少。廖姓房仲離職廿四天後在原店家旁成立不動產公司,被判賠十萬元;兩名日籍廚師離開知名餐廳後,也遭控求償,但法院判他們的前東家敗訴。

廖姓男子在某知名連鎖房屋仲介公司任職八年,去年十月升任店長,十二月離職後不久,在他當店長的店家附近開店仲介不動產,還加盟到競爭對手體系,房仲公司懷疑,廖在受雇期間參與新公司設立工作,而新公司刊登的物件有多筆與他們房仲公司的內容相同,認為廖在職時洩漏營業秘密,提告索賠四百萬元。

廖則稱在職時未籌策新公司,離職前的業績也正常,索償違約金太高。法官認定廖違反公司規定拷貝資料,但沒洩密證據;若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洩漏營業秘密要罰「新台幣五百萬整」金額過高,且若為懲戒受雇人違約而重罰恐變成社會問題,判廖賠十萬元,讓他經濟上有剝奪感,以達懲戒目的

另外,台北一家知名日本料理餐廳聘雇兩名日本人擔任大廚與師傅,大廚不願重簽條件更嚴格的合約而離職、自行開店,師傅也在約滿後到大廚開的店工作,日本料理餐廳認為,當初簽約明定合約結束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,違約就得賠償公司資本額三倍違約金,因此求償。

兩名日本人主張廚藝在來台前就已具備,並非前東家所教授,也不屬營業秘密,契約內容不公平。士林地院認為日本料理餐廳無法舉證有值得保護的利益存在,也無適當的補償措施,競業禁止條款不當限制工作自由,合約無效,兩名日本人不用賠。

轉載自《UDN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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