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

離職帶走營業秘密…觸法

離職帶走營業秘密…觸法

知名科技大廠聯發科在員工袁帝文離職後,調取袁帝文離職當日電腦使用紀錄,發現他從公司配發電腦中重製2,053筆資料,其中有208筆是聯發科擁有著作財產權的資料。 


圖╱經濟日報

袁帝文因為將這些資料存在行動硬碟帶離公司,被聯發科以洩露營業秘密等罪提告。

袁帝文回應,離職時他應主管要求把資料下載至公司行動硬碟中,下載完後也把硬碟交給主管,帶離公司的是用個人隨身碟備份的個人資料。

最後新竹地檢署裁定袁帝文不起訴,認為袁已將備份資料的行動硬碟交給主管,不能推論備份資料的行為有洩漏營業秘密。且後來檢調搜索袁的住處電腦,也沒有發現可疑的資料,犯罪嫌疑不足。

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,員工離職時,只能帶走屬於自己的專利及著作權產物。相較之下,營業秘密既不屬於專利、又非著作權,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涉嫌竊取營業秘密,就會被依違反「營業秘密法」處以刑事責任。若營業秘密流向中國大陸、港澳地區,更可能被加重處罰。

葉奇鑫解釋,營業秘密是指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等可用於生產、銷售及經營的資訊,其中關鍵的成立要件是「非一般人或同行會知道的事」。也就是說,若一項秘密能創造實際的經濟價值,且秘密所有人採取保密措施,就屬於營業秘密。

為了防堵離職員工和自家公司「打對台」,即使員工帶走的文件不符合營業秘密定義,雇主也有可能以違反「著作權法」對員工提告。葉奇鑫說,員工在工作時完成的著作,在聘雇契約中多會簽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,因此公司也可以依盜用著作權的罪名對員工提告。

葉奇鑫指出,科技業或軟體業的關鍵技術影響公司競爭力極大,因此公司都會密切注意離職員工的動向,只要員工在新公司推出類似的產品,就會以營業秘密、著作權、背信罪等事由提告,且多要求員工負擔刑事責任,員工不可不慎。

員工離職時究竟能帶走什麼?葉奇鑫建議「實體東西最好都不要帶」。曾有一名員工將客戶資料印出後帶走,就被公司依違反竊盜罪提告,員工在離職時盡量不要攜出與工作相關的文件。

此外,多數工作者也多會習慣把平常做的簡報檔、程式或技術文件備份,離職時可能把這些備份文件存在隨身碟裡帶走,然而因為這些檔案的著作權是公司所有,公司也常因此控告員工竊取營業秘密。

葉奇鑫坦言,現今九成工作者離職的時候還是會習慣把資料帶走,但部分因對公司沒有特別威脅而沒有被告。員工若離職後要從事的工作和原公司有競爭關係,在整理、攜帶資料時就要特別小心。

在新公司後任職推出新產品,若不希望被舊東家控告竊取營業秘密,員工可儘可能提出程式或產品重新設計的證明,或是在工作時製作工作日誌,載明何時及如何發想產品功能等,法官也會視情況採納。

轉載自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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