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

線上遊戲「私服」 不違著作權


線上遊戲「私服」 不違著作權

代理知名線上遊戲「天堂二」的吉恩立公司,前年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,一審原本判決有罪,但二審智財法院認定,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,改判無罪。

此件判決在實務界相當罕見,律師張紹斌說,業者修改IP位置,等於修改遊戲內容,已侵害「著作人格權」,更改遊戲難度、寶物價格當然違法;法官應該了解私服如何運作,才能做出正確判決。

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,產業規模超過兩百億元,部分業者為分一杯羹,架設簡稱「私服」的私人伺服器,修改遊戲登入路徑,玩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玩遊戲、買寶物,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相同,搶走不少官方伺服器玩家。

判決書指出,郭姓男子四前年在大陸架設「天堂二」等私人伺服器對外收費營業,遊戲公司控告何男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幫助犯,三人去年一月被台中地院分判四月不等刑期,郭男仍被通緝。

何男三人不服判決上訴,辯稱只借帳戶,沒有架設伺服器,不曉得違法。合議庭認為在私服打怪、練功都是正版遊戲內容,沒有非法重製遊戲內容,而修改IP位址不是更改創作,沒有侵害著作權,判何男等三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
常玩線上遊戲的蔡姓上班族說,很多玩家「打怪」打得很辛苦,即使知道私服不合法,仍願意花小錢玩私服,比較有成就感;不少業者覬覦知名遊戲利潤,架設私服賺錢,早就不是秘密。

轉載自《聯合報/記者楊竣傑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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