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

個資法上路應當有寬限期

個資法上路應當有寬限期

個資法即將在10月實施,而法務部將自2010年頒定後,這過去兩年的討論期間作為個資法的緩衝期,不在另有個資法寬限期。然而種種與企業切身相關的細則都尚未明朗,無疑使得企業無所適從。 

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上路了,行政院在8月30日拍板定案,個資法自10月1日正式實施,而且不再有緩衝寬限期。10月起,任何人只要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,就必須遵守法律規定,不然就違法了。

本期新聞報導,我們特別詢問法務部關於個資法寬限期一事,法務部認為,個資法自2010年5月26日由總統正式頒定之後,已經過2年多的討論,這段期間對大家來說就如同是緩衝期,企業形同有2年的時間來準備因應,因此個資法正式上路並不需要再留寬限期。但我並不認同這樣的說法。

許多人到現在都還沒有著手因應個資法,不能說沒有心存一絲僥倖,然而更重要的癥結是,整個個資法的配套措施到現在都還沒有完成,大家無所適從。

距離10月1日正式上路只剩下不到1個月的時間,法務部冀望在9月的立法院會期提修正案,優先完成部分條文的修正。其中包括第六條特種個資不得使用的規定,擬放寬在兩個條件下可以使用:「維護公共利益」及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」,免除此一條款會導致許多產業的業務無法進行;以及第54條規定間接取得的個人資料,必須在法令施行後的1年內告知個資當事人,擬修改為在使用到間接蒐集的個資前告知當事人即可

另外,個資法第41條規定,若是在非意圖營利的情況下違反個資法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,法務部將提出取消刑責部分,因此若是非意圖營利而觸犯個資法,則只有民事責任;而第45條規定違反個資法屬告訴乃論,也將一併刪除

上述第6條、第54條是個資法備受爭議的部分,若能成功修法,應可解決許多窒礙難行之處;然而,立法院能否在10月1日前通過,還是一個未知數,若無法及時通過,行政院也有了打算,將暫緩實施這兩個條款。

但畢竟這兩個條款對企業的作法有很大的影響,以特種個資來說,若趕得及在10月前通過,那麼企業要在兩個特定情況下才能蒐集與使用特種個資,若修正案過不了關,那麼第6條將暫緩實施,也就是沒有所謂針對特種個資的限制,然而這兩種結果對企業來說就是兩種不同的作業流程,現在企業到底該怎麼做?走雙軌制嗎?還是等到答案揭曉,再迅速調整?

再者,與企業因應做法有很大關係的幾個部分也都還沒有確定:施行細則、特定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各產業所屬的個資法主管機關,至今法務部都還沒有公告,然而距離上路時間又不到1個月,卻又不給予適當的緩衝寬限期,這到底要企業如何準備?

在整個配套措施都還沒有到位的情況下,要強行在10月1日上路,並且沒有給予寬限期,無疑是要大家就地違法。這絕對不是個資法的真正目的,個資法第一條開宗明義,立法的目的是要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。既然如此,就應當讓大家有合理的準備時間,而不是讓全臺灣就地違法。

吳其勳/iThome電腦報周刊總編輯

轉載自《iThome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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