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

個資法10月上路 分2階段施行

個資法10月上路 分2階段施行

行政院會今(30)日通過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行政院決定針對較沒爭議的部份先於10月1日上路,至於增列「病歷」為特種個人資料及金融界高度關切「限期1年內,通知客戶使用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」部份,則暫不實施,將在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,加強宣導及完成相關配套準備後,再於第2階段施行。

陳冲表示,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雖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,但由於各界對於部分規定仍有疑慮,迄今尚未施行。經法務部與各界溝通、協調與整合後,建議多數較無爭議的條文自今年10月1日施行,並參採各界意見就第6條、第41條、第45條及第54條提出修正草案。

今天通過的修正要點包括:1.增列病歷為特種個人資料,即修正條文第6條,所謂「特種資料」,包括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等敏感性個資,原則上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即使當事人出面同意也不能蒐集。此引發醫療機構緊張反彈,但未來基於「增進公共利益」、「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蒐集」2款事由,同時增訂學校、學術機構處理利用時應「去識別化」,以保護當事人隱私。

其次,修正條文第41條及第45條,非意圖營利而違反該法規定,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、行政罰等救濟為主,這是由於現行公布第41條第1項擴大刑事處罰範圍,較外國法例嚴重,各界認為有違比例原則,爰將刑事處罰刪除。

至於其中第54條原規定業者對間接蒐集的個資,施行後1年內需補行告知。這項規定對金融業、電信業影響最大,多有異見,因為補行告知的成本很大,銀行業的信用卡客戶即有6千萬人次,難以在1年內完成告知。另基於非意圖營利的處罰,各界認為,課以刑法太重,因此刪除「非意圖營利2年以下可併課罰金20萬元以下的規定。」但若是為了賺錢營利而非法使用、處理個資,或進行國際傳播,仍受刑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100萬元罰金規範

據悉,法務部已完成與立法院黨團溝通,個資法將分2階段實施,10月1日先公告執行無爭議條文,受該法保護的資料除電腦處理外,擴大為人工紙本、電子文件等個資,並由原指定8大產業別,擴大適用範圍至各行各業,取消行業別限制,包括所有法人、團體、個人、產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。舉凡網路新興型態,包括網路行銷、Google Map、網購等,均將納入管理

個資法施行後,法務部擬首次處理或利用個資前會事先告知當事人,告知方式將可能有彈性採包括簡訊、郵寄、網路等簡便方式告知當事人即可

陳冲表示,該法參考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內容制定,規範事項應配合整體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,請法務部於施行1年後,檢視執行狀況,並參考新興科技、自動化處理、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、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,再做進一步檢討。(新頭殼newtalk 2012.08.30 謝莉慧/台北報導)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